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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微电子未按规定回复监管函件,上交所予以警示 
发布日期:2024-01-20 08:28     点击次数:159

1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下属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监管决策,对华微电子及其相关人士采取监管措施,原因如下: 未能即时回应监管函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亦未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公告中确立的期限提供相关文件,此行为触犯了沪市相关规章制度。

此前,证监会接到控诉案,指控华微电子的实际控制者曾涛,以及其控股企业上海鹏盛和董事长夏增文,一直通过上海奔赛实业有限公司,之后更名为上海芙拉沃科技有限公司并予以关闭(后文统称为“上海奔赛”)等实体机构挪用、侵吞大量上市公司资金,涉及到配股欺诈发行等恶劣行为。

据查证,根据华微电子早先公布的报告,在2015年8月19日,曾涛、陈笑蕊、陶文波各自以0.33亿、0.67亿和2.44亿元的价格收购了梁志勇、王庆志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海鹏盛股权;而其资金来源,均非出自上市公司,而是自有及自筹资金。

公开资料显示,在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8 月 18 日期间,公司尾号 2560 的工商银行账号经由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傲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阳今日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奔赛尾号 0111 的招商银行账户汇入了总额 3.3 亿元的资金;而上海奔赛在同年 8 月 19 日分别向曾涛、陈笑蕊、陶文波尾号 2231、6933、0375 的招商银行账户转入相应金额 0.33 亿元、0.67 亿元、2.44 亿元,且其数额正好等于前面所提及的收购股票的款项。

因此,证监会要求华微电子详细核实并逐项列出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8 月 19 日的上述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细节详情,同时提供相关银行交易流水等确认材料;还需补充解释购股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的具体逻辑,自行筹措资金的最终融资方名称,并解释此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精准度。最后要求解释公司资金是否曾被曾涛等人占用进行股权收购。

关于股权分配,已公开报道显示,在2019年3月至4月间,上海鹏盛向上海某有限公司借款2.2亿元, 亿配芯城 贷款期限长达四年,而华微电子对此未能提供任何资金援助。然而,证监会查得的投诉材料显示,在此期间,公司通过上海奔赛平安银行、村镇银行、招商银行等账户向上海鹏盛尾号0806的招商银行账户转入2.03亿元资金;而上海鹏盛则在4月4日将这部分资金转至江海证券配股专户用于认购华微电子上市公司的配股权。

此外,华微电子与上海奔赛之间的采购业务和经销业务也被提及。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证监会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于2023年9月6日向华微电子发出《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督促该公司在收函后5个工作日之内提交书面答复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述函件回复期限届满后,华微电子先后七次申请延期5个交易日回复,最终迟至2023年11月11日才披露《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在回复公告中,公司仍未按照工作函要求提供相关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并称预计在2023年11月底予以提供,但经多次监管督促,截至2024年1月15日公司仍未提供。

由于华微电子未及时回复监管函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监管要求及公司公告承诺的时限提供相关文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作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华微电子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华微电子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上交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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